11/28/2014

跪求娶越南新娘的流程~

跪求娶越南新娘的流程~

再一次越南旅遊的機會裡.我遇到了一個心儀的對象.(住肯特)我想娶她.但卻不知道怎辦手續.想請教知識裡的專家們.我該準備哪些文件.要怎辦理.請各位專家施出援手..!!感謝大家
  • 2007-11-18 01:15:21 補充
    有專家可以提供大概要往返越南幾次嗎~?
    還有所費時間大概要多久~(結婚從頭至尾)謝..!

    越南結婚流程

    駐越南代表處公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登記及相關手續說明

    一、中華民國國民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登記程序及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有效之護照及簽證。
    (二)單身證明(最近六個月之戶籍謄本「倘係再婚,與前妻(夫)離異者,須另繳交離婚證明書影本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影本」,前揭文件均需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之公證人或私立公證人作成單身宣誓書,並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驗證),本處始受理驗證。
    (三)來本處經本處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並經面談通過「國人外籍配偶依親簽證面談」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

    中華民國國民須持護照、單身證明〔含戶籍謄本〕向本處申請婚姻狀況證明函,申請時須偕同未婚妻【夫】前來本處,經本處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無誤,有關文件經查驗無問題,並確認雙方擬結婚對象後,予以預約排定面談時間,國人與越籍配偶應如期於排定之預約面談時間前來本處面談,面談通過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
    (四)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可於來越南後再做健檢),兩吋相片三張。
                 註:戶籍謄本、單身證明等文件須譯成越文(來到越南後再辦)

    二、婚姻狀況證明函之申請:中華民國國民擬與越南國民辦理結婚者,須持本處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函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並於公證處譯成越文經由越南外交部領務局驗證後持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本處核發婚姻狀況證明函依據下列手續及文件辦理:

    (一)向本處領填文件證明表格。
    (二)單身證明(內含戶籍謄本,經中華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及外交部驗證)。
    (三)護照或身分證件。

    註:甲、申請人須偕同未婚妻(夫)來處申請並經領務人員確認各項文件查驗無誤後,予以預約排定面談時間,國人與越籍配偶如期於排定之預約面談時間前來本處面談,面談通過後核發國人「婚姻狀況證明函」。乙、本處預約面談等待時間,視國人來越北結婚數量而定,目前等待期約為3個月。丙、本處發給婚姻狀況證明函後,即可檢同第一條所述之文件(倘文件未翻成英文,需先持往公證處將文件譯成越文,並經公證),倘文件已譯成英文則可逕前往越南外交部領務局(地址:河內No.40TranPhu),再攜往越籍未婚妻(夫)戶籍所在地之司法廳辦理結婚登記。丁、申請人如結婚與事實不符,倘有觸犯刑法者,將被判刑、拘役或罰款;倘有假結婚及販賣人口之情事,越南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均將依法追訴。戊、倘有假結婚之情形,配偶將無法取得赴台簽證。

    三、辦理越南結婚證書之認證及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事宜:

    1.越南地方司法廳核發之結婚證書(結婚證書之申請時間約需40至60日,越籍配偶倘擬赴台依親,應於領到結婚證書同時即申請司法履歷表)倘未經本處驗證,國內機關將無法辨認結婚證書之真偽,而不予接受。故申請人須先將結婚證書原件持往越南政府公證處譯成中文並於越南外交部辦理認證(譯文與原文兩紙之間須加蓋騎縫章)並持向本處辦理驗證,回國後再送外交部複驗。
    2.國人越籍配偶之司法履歷表驗證流程與結婚證書驗證流程相同。

    四、越籍配偶申請赴台探親、依親之居留簽證所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領填簽證申請表。
    (二)繳交兩吋照片兩張。
    (三)繳交司法履歷表(無犯罪紀錄)。
    (四)繳交身體健康檢查表(三個月之內),「健康檢查項目中,妊娠孕婦及兒童12歲以下(不含12歲)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經本處驗證過之結婚證書。
    (六)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七)繳交申請簽證規費。
                 註:中華民國內政部已建置0800088885愛護外籍配偶專線。本專線提供國語、越語(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五時)等關於生活適應、教育文化、就業服務、醫療衛生、人生安全、子女教育、居留定居及法令等有關照顧輔導諮詢及通譯服務。

    五、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申請護照及回台加簽所必備之文件如下:

    (一)領填普通護照申請表。
    (二)越南政府所開具之出生證明(經當地政府之公證處及外交部領務局驗證)。
    (三)生父(母)之身分證或護照影本(正本驗畢退回)。
    (四)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在國內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三個月內有效)。
    (五)領填中華民國入出境申請書一紙。
    (六)兩吋照片五張(護照三張及回台加簽兩張)。
    (七)繳交申請護照規費。

    • 2007-11-12 06:27:59 補充
      註:
    • 甲、在台設有戶籍之國人在海外所生子女,應俟返國後,始得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乙、戶籍登記完成後,倘擬再出國,建議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領務局申請具有身分證字號之護照。
    • 2007-11-12 06:28:59 補充
      丙、在國外出生,尚未返國設籍之國民,設籍時應提出預防接種證明,如六歲以下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之國外預防接種證明為外文者,原則上須附中文譯本,且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如駐在國確實無合法中文翻譯社,亦可將預防接種證明先行譯成英文(其他種語文不包括在內),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俟返國後再行譯成中文檢附亦可。
    • 2007-11-12 06:29:26 補充
      丁、倘有婚前懷孕生子之情形,因涉及我國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有關受胎期間是否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及是否得推定為婚生子等問題,而需請生母提出其婚前之單身證明以證明伊婚前婚姻狀況。由於依現行規定該等文件須經駐外館處驗證,惟部分當事人卻有無法返國申辦單身證明或辦理驗證之困難情形,因此倘有前述婚前生子之情形,請於申請結婚文件驗證時,同時驗證生母婚前之單身證明備用。
      戊、敬請進入本處網站www.teco.org.vn有更詳細之資料,倘有問題可由電子郵件洽詢,洽詢網址為:tecohn@netnam.vn
    • 2007-11-12 06:32:00 補充

      越南政府辦理結婚流程

      1、各省市司法廳領表格
      2、申請結婚備齊文件
      3、繳規費
      4、領結婚證書備齊資料

      1、各省市司法廳領表格,表格費用25,000越幣
    • 2007-11-12 06:32:41 補充

      2、申請結婚備齊以下文件

      我國國民:
      1.單身證明2.出生證明3.戶籍謄本4.離婚證書(曾離婚者)5.配偶死亡證明(配偶已死亡)6.單身公函
      以上文件各3份,並經以下驗證程序:
           一.我國法院公證處或外交部驗證     二.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     三.越南外務廳及公證廳翻譯及驗證
      7.護照影本2份8.越南簽證影本2份9.海關單據影本2份10.健康檢查2份11.相片12張
      -------------------------------
      越南國民:
    • 1.身份證2份
    • 2.戶口謄本2份
    • 3.單身證明2份
    • 4.出生證明2份
    • 5.健康檢查2份
    • 6.相片12張 
    • 2007-11-12 06:33:33 補充
      3、繳規費 , 500000萬越幣〈胡志明市,各省價錢略異〉

      辦理文件地址及費用

      ○胡志明市公證廳
      文件公證2000越幣/每張文件翻譯40000-60000越幣/每張

      ○外務廳
      越南文件驗證5000越幣國外文件驗證165000越幣

      ○越南護照相關地址
    • 1.胡志明市司法廳 : 143,Pasteur,Q1
    • 2.胡志明市外務廳 : 6,AlexandredeRoder,Q1
    • 3.胡志明市第一公證處 : 97,Pasteur,Q1
    •    胡志明市第二公證處 : 94,NgoQuyen,Q5
    • 2007-11-12 06:34:05 補充
      4、領結婚證書備齊以下資料
    • 收據
      男方:護照正本越南簽證正本海關單據正本

      女方:身分證及戶口謄本正本男女雙方簽名並領取結婚證書
    • 2007-11-12 06:35:18 補充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請結婚面談程序

      1、服務台領取面談表格
      1.面談申請書2.切結保證書3.交往經過書4.出生證明申請
    • 2007-11-12 06:35:41 補充
      2、※每日上午8:00─9:30三號窗口送件
      ※備齊以下文件※男女雙方親自前來※領取號碼牌※文件不齊恕不收件※三個工作天領件
      1.面談申請表
      2.切結保證書
      3.交往經過書
      4.出生證明申請表
      5.中越方介紹人之身分證件影本
      6.未婚妻(夫)身分證影本乙份(正本驗畢退還)
      7.我國國民繳單身宣誓書三份(三個月效期內)-向我國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經外交部驗證。
      8.戶籍謄本(三個月效期內)-向我國戶政事務所申請
      9.倘曾離婚或配偶已死亡者,請將證明文件,經外交部驗證後,一併送件驗證。(向越方政府辦理結婚之應備文件)
      ※1-3項表格請詳細填寫,以確保個人權益
    • 2007-11-12 06:36:09 補充
      3、參加面談
      1.憑號碼牌至三號櫃檯領取收據2.繳費櫃檯繳費3.費用
      面談單身證明USD:9元
      出生證明USD:9元
      法院單身證明驗證USD:9元

      4、時程
      1.三個工作天後下午1:30領件2.本處核發之各項文件請參考本處另一說明圖流程,向越南政府辦理結婚手續
    • 2007-11-12 06:39:09 補充
      祝一切順利,太多了無法一次完成,補充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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